经县政府同意,郯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工作实际,决定采取公开选聘的办法,在全县二级甲等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中公开选聘5名专业技术人员。现将选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一、选聘计划、范围和条件
(一)选聘岗位和计划
选聘岗位和计划及具体要求详见附表。
报名结束后,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岗位,计划招聘l人的,取消招聘计划;应聘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,经本人同意,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。
(二)范围
全县二级甲等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。
(三)条件
1.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五年以上(2013年5月14日以前参加工作);
2.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在40周岁(1977年5月14日以后出生)以下,具有中级职称的可以放宽至45周岁(1972年5月14日以后出生)以下,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可以放宽至50周岁(1967年5月14日以后出生)以下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报考:
1.医德有明显缺失的,近3年以来因违法违纪受到过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;
2.受党纪或行政处分仍在处分期的;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;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;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及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。
二、选聘原则
1.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原则。
2.学科需求与专业对口原则。
三、报名和资格审查
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,按以下程序进行:
1、报名
报名时间:2018年5月14日至16日,上午9:00至12:00,下午2:00至5:00。
报名地点: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08房间(郯城县师郯路15号)。
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。
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:
本人二代身份证(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)、毕业证书、相应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、《公开选聘报名表》、个人书面申请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、工作年限证明以及近期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5张。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。
由本人报名,其他人代为报名一律不予认可。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,进行资格审查。
2、资格审查
资格审查工作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,报考人员应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有关材料负责,凡弄虚作假、有舞弊行为的,一经查实取消报名和聘用资格,所造成的选聘岗位空缺不再递补。报名资格的审查由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。
3、报名时应缴纳考务费每人40元。
四、考试内容:
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。
1、笔试
考试内容为相应医疗专业知识,分为外科、妇产科、口腔、医疗基础,笔试只考一科,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。
笔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。
笔试成绩公布后,根据招聘岗位和考试情况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。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,根据招聘岗位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。面试人数按1:3的比例确定。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。
2、面试
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。面试具体办法及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
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50%、面试成绩占50%的比例百分制计算。笔试成绩、面试成绩、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,尾数四舍五入。同一个招聘岗位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,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察体检人选;笔试、面试成绩都相同的,通过加试的办法确定考察体检人选。笔试成绩、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在郯城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。
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,分岗位,按1:1的比例依次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。面试考试结束以后,对因放弃应聘资格或被取消应聘资格造成的空缺不再递补。拟确定为考察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。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,参加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每人70元。
五、考察和体检
考察体检人选确定后,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察、体检。因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、体检不合格等情况造成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。
1、考察
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,对考察体检人选进行考察,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,采取多种形式,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能力素质、学习和工作表现、遵纪守法、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,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考察对象个人档案进行审查,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,以及提供的应聘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、准确等进行复审,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。
2、体检
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,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。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,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,复检只能进行1次,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。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,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、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,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。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。
六、聘用和管理
1、根据考试、考察、体检结果,按有关程序确定拟聘用人员,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,由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进入科室试用。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,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。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;不合格的,解除聘用合同。
2、聘用人员实行备案制管理,聘用后按照公立医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。
本简章由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。
联 系 电 话:0539-6136862
监督举报电话:0539-6107002
附件:
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
2018年4月25日